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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情况不予退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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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9-14 08:16:0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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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[1994]146号文件规定:凡有下列情况的,对该笔出口业务一律不予退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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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1)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(2)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(3)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、伪造或内容不实的(4)在“四自、三不见”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

/ {; B7 F+ [8 I" B$ S8 s7 N, T# }7 s. B, F

  注:什么是“四自、三不见”?

6 D( a* R k9 l/ k$ K3 ?9 c9 a ! c4 J) S+ g0 y8 T

  “客商”或中间人自带客户、自带货源、自带汇票、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、不见供货货主、不见外商的交易叫“四自、三不见”。 $ k6 b+ p; s6 C$ b/ 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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