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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手持电动工具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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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7-19 18:46:2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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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手持电动工具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9 Q- l0 L# e, x! Q- K- O 为进一步加强手持电动工具(包括手提电焊机、小台钻等携带式用电设备及工具,以下简称工具)的安全管理工作,特作如下规定: ( g) k# s3 t G8 X 1、工具的使用单位均应设专兼职保管人员。保管人员必须熟悉工具的管理规程,不准将不合格的工具发放使用。 : k6 n" \( k) r$ K1 r' }3 @( t 2、工具的使用人员在领取工具时,应认真进行外观检验,严禁将不合格的工具领到使用,否则视为在使用过程中损坏。 ; [8 \8 |0 J) D5 O0 A& O7 w' C+ v 3、工具退库时,保管人员应认真进行外观检验,凡不合格的工具,要做记录,待检修合格后方准发放使用。 6 K$ X9 I& m3 m2 ~3 n7 R* g' N, P$ q% r5 b 4、所有手持电动工具由电工负责。有关电工至少每季度对工具进行一次绝缘电阻的测定,超过测定周期而未进行测定时,工具应停止使用。 6 X) ~3 T7 n8 X 5、安全负责人应对工具绝缘电阻测定结果定期进行抽检,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,消除事故隐患。 " j) c9 ?& f( H7 d# L+ U4 y; m, n 6、违反上述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,对直接责任者处5-30元罚款,或给予其他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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