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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情况不予退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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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9-14 08:16:0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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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[1994]146号文件规定:凡有下列情况的,对该笔出口业务一律不予退税。

6 `7 ^& B1 h) S* w5 F3 K5 C 9 O- b% }: d) o" K! N+ R

  (1)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(2)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(3)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、伪造或内容不实的(4)在“四自、三不见”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

* p( r1 ~. p3 R0 H+ H 8 D# `. X8 o# X, A

  注:什么是“四自、三不见”?

9 R" f8 v3 I- b 3 `# Y' {( @( O$ e

  “客商”或中间人自带客户、自带货源、自带汇票、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、不见供货货主、不见外商的交易叫“四自、三不见”。 ! h6 }2 M; n& E: j; p

+ N& X* ~. p1 E, \/ F: h u' n% u. J. T7 Q3 {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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