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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手持电动工具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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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7-19 18:46:2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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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手持电动工具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( a' k3 {, l# k8 z! o& Y5 ] 为进一步加强手持电动工具(包括手提电焊机、小台钻等携带式用电设备及工具,以下简称工具)的安全管理工作,特作如下规定: % ?$ h- l: [! D. b5 V9 a 1、工具的使用单位均应设专兼职保管人员。保管人员必须熟悉工具的管理规程,不准将不合格的工具发放使用。 : t# B: ]/ ^# M9 H 2、工具的使用人员在领取工具时,应认真进行外观检验,严禁将不合格的工具领到使用,否则视为在使用过程中损坏。 ; h% u/ N6 I) N) F0 n$ y 3、工具退库时,保管人员应认真进行外观检验,凡不合格的工具,要做记录,待检修合格后方准发放使用。 4 E, O/ f5 d& ^9 D _! z 4、所有手持电动工具由电工负责。有关电工至少每季度对工具进行一次绝缘电阻的测定,超过测定周期而未进行测定时,工具应停止使用。 9 [9 a- d: r+ W0 L 5、安全负责人应对工具绝缘电阻测定结果定期进行抽检,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,消除事故隐患。 # E/ R/ w8 B' F C6 A* W' q 6、违反上述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,对直接责任者处5-30元罚款,或给予其他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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